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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日期:2016-02-25    浏览:3188    [返回]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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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省《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适应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普及性和基础性要求,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中之重,坚持“政府主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区域推进”的原则,实施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和学校间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差异,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按照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的三个层次,以县、区为单位逐步推进。凡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成率达到45%,办学条件、管理和质量达到国家与省均衡发展的标准和要求并经过省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验收,教学点办学符合最低要求的地区,为初步均衡。凡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成率达到85%以上,办学条件、管理、质量符合国家与省均衡发展的标准和要求并通过省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验收,教学点符合最低办学条件要求的地区,为基本均衡。凡达到办学条件现代化标准,教育管理、质量符合国家与省均衡发展的标准和要求,通过省级以上督导评估验收的地区,为优质均衡。具体目标如下:

      2012年,九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初步形成全省义务教育投入均衡配置机制和补偿激励机制,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建立,标准化学校完成率达45%,70%的义务教育学校班额达到标准要求,市、县城区学校择校生控制在招生总额5%以内,保障农民工子女就学的长效机制建立,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5%以上,全省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的县(市、区)各占50%。

      2015年,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部省份平均水平,全面实施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制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基本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完成,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班额达到标准要求,市、县城区学校择校生得到进一步控制,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得到全面保障,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全省80%的县(市、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其中20%达到优质均衡。

      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合理,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趋于常态,学校办学条件、教师队伍配置均衡,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稳定提升,城乡、地区之间义务教育学校差距明显缩小,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覆盖城乡、供给均等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无超标,同城市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择校,县域内学校办学条件无差别,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无障碍。所有县(市、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其中40%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改革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1、建立设区的市城区义务教育市级统筹、区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设区的市承担统筹领导和宏观管理职责,区政府实施统一办学,统一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市,也可采取市、区政府分级办学,分段管理,初中和小学的管办职责分别由市、区政府分担,但同学段管理避免交叉。高等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招生等业务按照相应层级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市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区委员会管理制度。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下,各县以中心学校为依托设立学区,中心学校管辖范围为一个学区。学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学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组成,中心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学区委员会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本学区学校的教学、教研、队伍、资源和考核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学区内布局规划、人事调配、资源配置、资金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由学区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心学校受县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在学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学区管理的日常事务。建立学区监督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区建设和学区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建立义务教育资源均等配置机制

      1、建立教育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的要求,合理划定省、市、县(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并逐年提高,确保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依法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从土地使用出让金中计提教育资金,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

      2、加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按照科学布局、均衡发展适度超前、够用适用的原则,做好义务教育发展的规划统筹。要进一步统筹好教育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之中,解决城镇化带来的中心城市和县镇教育资源紧缺的矛盾,解决流动人口入学同城同待遇问题。统筹处理好整体优质资源扩大和重点学校做大做强的关系,高度重视薄弱学校建设规划,认真解决热门学校“大班额”与普通学校生源匮乏的矛盾;统筹处理好农村生源减少和留守儿童增加的关系,认真谋划寄宿制学校发展规划,解决农村学校规模发展和留守儿童上学过远的矛盾。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规划的前置审核制度,实施各级教育专项规划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制度,提高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3、建立义务教育资源统筹配置标准。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制定全省统一的办学标准、教师编制标准、最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办学水平评估标准,实施教育资源均等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趋于一致,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

      4、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设置不同地区校长和教师交流的条件和办法。原则上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期不超过两届,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必须交流,交流区域和范围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5、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建立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有针对性的帮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进一步消除制度和政策性障碍,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镇就学、升学得到平等对待。加强特殊教育,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指导和支持,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加强工读教育,科学规划与布局,改善工读学校办学条件,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三)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建设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标准,强化保障能力,到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中部地区的平均水平。调整经费投入方向,优化分配结构,在注重硬件建设的同时,加大预算内教师培训、信息化建设、图书仪器配备等项支出所占比例,促进农村学校内涵建设。加大对农村教师待遇改善与提高的保障水平,与农村教师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周转房、公寓房、工资福利倾斜政策等全面纳入保障范围,以稳定和吸引更多的优秀师资安心农村教育。建立教学点的最低保障标准,保证规模偏小、位置偏远、条件偏差的学校能够正常运转。

      2、建立有利于教师向农村和薄弱学校流动的政策导向。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以及申报评选特级教师和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的,应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在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中,实行城乡统一的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在开展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评选时,名额向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倾斜;向新聘用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

      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1至2级。同时为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倾斜,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农村艰苦学校津贴,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加快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政府或中心学校所在地集中建设教师公寓;对于布局调整后确需保留的不足100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小学1:3、初中1:4的班师比配备教师。

       3、建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补偿机制。对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资源“存量”上的差距,实行差别分配的原则,加大省对经济欠发达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项目支持倾斜力度。切实落实县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在加强省级统筹,加大省级投入的同时,按照县级财政应担、能担的原则,确定全省义务教育县级财政分担比例并督促实施。加强各县义务教育资源均等配置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围绕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依法保障教育投入,落实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县域内学校之间资源配置均等,办学条件相当。

      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实现义务教育“两基”达标以后重中之重的任务,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实现县域内基本均衡的重要门槛和衡量标准,加大各级政府投入,纳入民生工程,建立推进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标准化建设验收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将城镇薄弱学校改造作为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室等功能教室建设,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加强农村学校食堂、厕所、饮水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学校生活设施条件。实施县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容工程,到2015年解决县镇学校大班额问题。省整合中央财政专项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重点加强对79个农业县(区)支持。市、县财政也要增加相应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改造建设。

(四)加速提升义务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1、改进中小学校长选任和管理制度。执行国家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建立全省中小学校长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校长专业化水平。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聘任制和考核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

      2、创新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学校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全省公办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补充教师,按国家、省相关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建立新补充教师“省考、县聘、校用”的制度,严把“进口”。新补充教师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原则上三年一聘,完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建立教师资格证书登记制度,每5年根据教学业绩、师德表现、继续教育等情况对教师资格证书进行一次重新登记。进一步加强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的义务教育教师培训工作。

      3、大力提升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更新教育观念,深化对素质教育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的认识,着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和健全的人格。完善课程方案,重视中小学生艺术、美术和体育健康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切实处理好学生减负与提高教师教学效果的关系,重点提升教师课堂有效教学的能力。加强教育科研,充分发挥教研队伍和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4、建立义务教育质量检测制度。积极探索以年级和学段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实施途径的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的监测和管理,并将区域内中小学质量差异性的监测纳入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定性考核的核心内容。

      5、大力提升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普及和应用水平。到2015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实现“班班通”。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为村完小以上小学配备计算机教室。加强安徽省基础教育资源平台建设,建立义务教育学科专题网站,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创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缩小城乡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差距,促进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五)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

      1、明确办学行为规范。重点在影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学校和班级设置、班额控制、招生和收费监管等方面建立规范。义务阶段全面取消重点班、重点校,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禁止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严格控制择校,禁止同城借读,禁止任何与招生有关的捐赠行为。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切块分配到初中学校,到2015年,各市、县(区)分配指标不低于招生总额的80%,鼓励进行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全部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尝试。中小学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禁止加班加点、节假日补课和乱收费。通过规范办学行为,引导义务教育生源合理分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各地各学校落实办学行为规范。按照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普法执法检查,建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公告制度。建立规范办学行为局长、校长责任制,开展行为规范示范校、示范县评估并实施奖励,对于达不到评估要求的学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各类示范性学校称号,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地区、学校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3、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监管机制。建立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经人大审议制度,各级政府年度教育经费的预决算,要提交同级人大单独审议。建立各级政府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单列制度,防止地方政府教育投资出现“挤出效应”。建立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地方可用财力的比例年度考核制度,确保教育财政投入在地方财政支出中比重逐步提高。建立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教育资金均衡配置督导考核制度,对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向、使用及效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于资源配置没有体现均衡和补偿原则,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在省级资金和项目分配上予以调整和干预,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建示范高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制度,建立教育内部预算管理审计制度,督促各地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对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审计结果要向上级政府和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和使用置于公共监督之下,对违法违纪者要追究其经济和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统筹机制。省政府成立协调小组,省政府主管负责人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参加,统筹协调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扎实做好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加强对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与实施的领导,部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改革。指导改革试点和实验项目,促进改革统筹,推进区域协作;支持和督促市、县政府履行职责,发展管理好当地义务教育。设区的市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整体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监督和考核,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改革的开展。县级政府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主要责任,要统筹教育资源,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改革措施,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和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按时拨付。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教职员编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优先保障教育项目建设用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评估验收机制。省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重点对各地县域内中小学办学水平、教育管理和质量的差异性量化监测结果与各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对均衡发展的满意度综合考核。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考核结果,与市、县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工作考核,以及教育发展强县的考核挂钩。经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批准认定后上报教育部审核认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发展差距的监测,及时督促纠正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不当或学校差距过大的现象。建立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主要指标发布制度,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问责机制。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市、县党委、政府的分管负责人是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区域内出现妨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的严重问题且不能及时纠正的,要依照《义务教育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建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推进机制。为更好探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与途径,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申报改革试点项目,为全省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创造经验。

附件:安徽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表

 安徽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规划表(2011—2020年)

源文件:http://www.bbjy.com/n26650c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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